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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18日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 浙B114EC小型普通客车的车辆所有人是余涛,属于小型普通客车,使用性质是非营运。宁波市海曙卢江汽车配件店经营者卢江江指派余涛从事柴油运输工作,2023年4月12日当天,余涛驾驶浙B114EC小型普通客车装载柒佰升柴油,送至附近工地,柴油用于给铲车、挖机加油。浙B114EC小型普通客车未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证,车辆所有人、驾驶员余涛业均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宁波市海曙卢江汽车配件店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宁波银行湖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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