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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记者从业内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拟建立证券公司债券(含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案件统计制度,以持续跟踪研究债券虚假陈述案件中证券公司责任边界相关判例,持续推动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区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的具体责任。据悉,中证协日前要求证券公司在8月31日(含)前报送本公司2015年以来因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虚假陈述涉诉(仲裁)的民事案件相关情况。
具体来看,此次报送主体为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并在2015年1月1日后因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虚假陈述涉诉(仲裁)的证券公司。各券商需向协会报送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管辖法院/仲裁机构,受理日期及裁判日期,诉讼请求,所涉债券情况简述,债券发行人名称,目前诉讼阶段及诉讼进展,一审、二审、再审及其他审判 (含仲裁)的结果等信息。其中,在审判结果中,券商需注明是否被判决承担责任,承担责任赔偿金额及承担责任比例,以及其他中个机构承担责任情况。
据悉,中证协要求,8月31日后,证券公司应在收到法院传票、收到司法文书 (判决、裁定或调解等)、执行完毕或因其他原因终结案件等三种事实发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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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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